警惕口头承诺
在厂商合作过程中最根本的就是双方信誉的保证,所以可以说随意承诺是销售环节中的大忌。
很多经销商会经常遇到过厂家的口头承诺兑现不了的情况,像一些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进店费、年终返利等,当时一口答应下来的,后来就缩水了,不是不给,就是少给。
这样口头承诺其实也是承诺的一种形式,只是由于这其中可变的因素过多,所以法律上很难支持。这样我们最好就是空口无凭,立字为据,只要厂家口头承诺了,经销商要紧抓时机,现场辅以笔录、签字、印章。对口头承诺书面处理是一种方式,但有些口头承诺经销商可选择即时兑现,例如说,厂家口承诺提5万元的货返给2000元促销费,那么打货款时经销商就可以选择把促销费从货款中扣出。
警惕模糊销售政策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一致协议。目前多数经销合同是生产厂家组织法律和商业专家研制出的格式合同。这种格式合同往往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忽视对经销商利益的规定,所以很容易产生纠纷。这类问题主要表现为:
①经销标的约定不明,比如规格、型号、标准等模糊不清。厂家故意在交货时以次充好、以廉充优、以旧充新;
②关键的条款约定不明。经销合同中最为关键的条款就是销售政策如厂家的交货依据和时间、经销商退货或换货的条件、广告费和促销费用的承担问题、销售返利的比率等,但这些规定往往不够明确,如销售不畅可退货、乙方铺货率在30%以上等,非常容易产生歧义;
③排除了厂家的某些权利,如直接利益回报的问题。由于经销利益回报与当时市场变化有密切的联系,一般经销商在签订合同时很难提前确定,所以在经销合同中不能一一罗列相应条款。而那些临时的促销政策等都是由厂家口头告知的,但是具体能否享受以及如何享受还是由厂家最终确定,经销商的最终利益很难有保证。
警惕合同欺诈
除了上述风险外,厂家还可能利用合同进行欺诈。中小型经销商普遍缺少专业法律知识,许多劣质厂家利用经销合同当中的不明确条款制造陷阱,诱使经销商上当受骗,主要表现在:
①恶意骗款。厂家利用经销合同向经销商预收一定预付款或市场保证金后,只发少量货物,蓄意骗取全部货款,或以货款作为股份注册成立新公司,立即变更公司名称、地址、隶属关系,商标等;
②俏货引诱。厂家故做虚假宣传,造成产品紧缺、畅销的诱人景象。初次经销的经销商希望经销畅销的产品,与厂家签订购销合同并支付预付款或定金。有时为了获得高额的回扣,首次即大量订货,而实际情况是产品已经过时或市场根本没有需求,再加上经销商本身销售能力的问题,往往会造成产品大量积压,影响资金的周转;
③鱼食诱饵。在与经销商的初步接触过程中,厂家按照经销协议先履行几份小额合同,制造履约能力强、信誉好的假相,骗取经销商的永久信任后与其签订大额合同,骗取大额货款,然后销声匿迹;
④假冒身份。某些没有实体的虚构公司通过挂靠方集体企业、国有企业的方式,或假冒具有一定知名度、信誉度企业的名称,骗取信任与经销商签订合同,骗取货款或货物。一旦经销商提出要察看货物,这些不法分子则设法让对方看别人货物,骗取对方货款或定金后,便再无踪影;
⑤利用通信技术进行诈骗。随着计算机及通讯技术的发展,不少厂家利用厂商分处两地的情况,通过传真、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洽谈。不少经销商见其传真或电子邮件后即与对方签订经销合同,支付定金或保证金,而厂家在收款后不按照预先的约定发货或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