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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酒网  时间:2016-09-05 08:51:25
【导读】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 方案:每10股派0.7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7 月20 日

● 除息日:2016 年7 月21日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北京燕京啤酒(7.850, -0.04, -0.51%)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16年6月3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6月4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2,818,539,341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0.7元(含税),所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2015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公司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2016年7 月20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3、分配方案:公司以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2,818,539,34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0.7元(含税),所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2015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扣税说明:

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现金0.63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现金0.7元,股权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4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7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5、公司总股本在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前后未发生变化,股本总额为2,818,539,341股。

三、分红派息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20日

除息日:2016年7月21日

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21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红派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7月2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6年7月2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 年7月13日至登记日:2016年7月20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3、若投资者在除息日办理了转托管,其现金红利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九号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咨询联系人:李影 崔友风

3、咨询电话:010-89490729

4、传真电话:010-89495569@@

七、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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