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作者:中国酒网  时间:2016-09-06 17:44:06
【导读】 两汉时期的酒类专卖

两汉时期的酒类专卖

公元前206年,刘邦建立了汉王朝。在“无为而治”的思想指导下,农业生产有了很大的发展,酒的生产技术比过去有了改进和提高,产量也有很大增加。在对酒的管理上,经历了从禁酒、专卖到税酒的曲折发展。

专卖为现代用语,古无其名。但中国封建社会中的“榷卖”一词,即为今天专卖之义。专卖,又名财政独占,是政府为筹措财政收入而独占经营某种消费品的一种制度。就政府独占经营的范围而言,专卖制可以分为两大类:从商品的生产、收贮、运输、批发,一直到零售的全部过程都由政府控制,这类专卖叫做全部专卖制;另一类是政府只控制产供销过程中的一部分,称之为部分专卖制或间接专卖制。古代的“禁榷”,一般是指政府将禁榷物的产销完全垄断。因此,基本上是全部专卖制。

西汉前期,实行禁酒政策。汉相国萧何制律令,规定:“三人已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史记.孝文帝本纪》文颖注),但“赐民酺”的日子除外。汉初,封建统治者之所以严禁群饮,主要是出自经济和防微杜渐、以弭“奸恶”的意图。酒类政策发生变化是在天汉三年(公元前98年).史载这一年春二月“初榷酒酤”(《汉书.武帝纪第六》),开始实行酒类专卖。其做法,是由官府控制酒的生产和流通,实行官酿官卖,不准私人自由地酿酒酷卖。而在一些偏远的地方,只要交纳一定数额的酒类专卖税,私商也可以进行小额分销。到了汉昭帝期间,盐铁专卖已实行了多年,财政困难已经得到基本解决。于是,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罢榷酤官,令民得以律占租,卖酒升四钱“(《汉书.昭帝纪第七》)”,即废专卖制为课税制。昭帝废酒榷后,酒税作为专税,自市税中分离出来,作为国家的收入,以部分地弥补所失去的专卖收入。

王莽篡汉后,又实行酒类专卖。当时,任羲和官职的鲁匡曾建议;“令官作酒,以二千五百石为一均,率开一卢以卖,雠五十酿为准。一酿用粗米二斛,麴一斛,得成酒六斛六斗。各以其市月朔米麴三斛,并计其贾而参分之,以其一为酒一斛之平。除米麴本贾,计其利而什分之,以其七入官,其三及醴酨灰炭,给工器薪樵之费”(《汉书.食货志下》)。这个建议被采纳实施后,管事的人多是富贾,“奸吏猾民并侵,众庶各不安生”(《汉书.食货志下》)。东汉建立后,又取消了酒类专卖,恢复了征税制,只在水旱灾荒粮食歉收年份禁止造酒、卖酒。这也是东汉豪强势力膨胀所导致的一个妥协结果。

中国酒网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