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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酒网  时间:2016-09-10 05:26:24
【导读】 制度典籍举例(二)

太宗太平兴国元年诏:先是,募民掌茶盐榷酤,民多增常数求掌以规利。岁或荒俭,商旅不行,致亏常课,多藉没家财以偿,甚乖仁恕之道,今后以开宝八年额为定,不得复增。

渡江后,屈于养兵,随时增课,名目杂出,或主于提刑,或领于漕司,或隶于经、部制司,惟恐军资有所未裕。建炎三年,总领四川财赋赵开遂大变酒法:自成都始,先罢公帑卖供给酒,即旧扑买坊场所置隔酿,设官主之,民以米入官自酿,斛输钱三十,头子钱二十二。明年,遍下其法于四路,岁递增至六百九十余万缗。凡官糟四百所,私店不预焉,于是东南之酒额亦日增矣。

《宋史·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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