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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酒网  时间:2016-09-10 05:26:33
【导读】 黄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发布口期:2004年12月23日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监2004557号)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黄酒产品是指以稻米、黍米、玉米、小米、小麦等为主要原料,经蒸煮、加曲、糖化、发酵、压榨、过滤、煎酒、贮存、勾兑等工艺生产的酿造酒。其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v/v)小于24%(v/v)。申证单元为1个,即黄酒。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黄酒。只进行黄酒加工灌装,不进行原酒加工的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产品名称为黄酒(加工灌装)。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504。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发酵过程的时间和温度控制。

2.酒的勾兑配方控制。

3.容器清洗控制。

4.成品酒杀菌温度和杀菌时间的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成品酸败问题。

2.成品感官及主要质量指标不合格。

3.成品中有异物残留。

4.成品微生物超标,以及出现浑浊等问题。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黄酒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检验室和成品库。生产区应设置原料处理、制曲(外购曲除外)、糖化发酵、压榨、勾兑、洗瓶(非瓶装酒除外)及灌装间。

制曲间应满足制曲过程中必要的温度、湿度、面积、空间、通风的要求。,严格控制培养温、湿度,保证曲种在无污染和良好环境中生长、繁殖。

黄酒企业如有废水、废气排放的,应有废水、废气处理系统,并经常维修,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废水、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黄酒加工灌装企业生产区应设置勾兑、洗瓶(非瓶装酒除外)及灌装间,其他条件应等同于黄酒生产企业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制曲设备(外购曲除外);2.浸米设备;3.蒸煮设备;4.糖化发酵设备;5.固液分离压榨设备;6.过滤设备;7.杀菌设备;8.贮酒设备;9.勾兑配酒没备;10.容器清洗设备(瓶装酒至少具备半自动洗瓶设备及灯检设备);11.生产瓶(袋)装酒企业还必须具备a.定量灌装、包装设备;b.封口设备;c.生产日期标注设备。

黄酒加工灌装企业必须具备上述6~11的必备生产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2758-1981《发酵酒卫生标准》,GB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CB17946-2000《绍兴酒(绍兴黄酒)》,GB/T13662-2000《黄酒》,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黄酒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楣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生产上使用的主要原料应符合GB2715-1981《粮食卫生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发霉、变质或含有毒、有害物以及被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原料。酒药、麦曲、麸曲、酒母、包装容器等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生产酒药、麦曲、麸曲、酒母以及培菌、制酒、酒母的原料,投产前必须经过检验或筛选处理,不合格者不准投人生产。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获得食品牛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干燥箱;(三)水浴锅;(四)电炉;(五)计量器具;(六)酒精计(分度值0.2);(七)测酒精度用温度计(分度值0.10C);(八)酸度计(精度0.02pH);(九)灭菌锅;(十)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十一)微生物培养箱;(十二)电冰箱。

七、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一)检验项目

黄酒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按下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黄酒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注:1.依据标准:GB/T13662,GB17946,GB2758,GB2760,GB10344。2.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原料(原料与配料)、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产品标准号、酒精度、产品类型(或糖度)。产品执行标准中有质量等级的应标明质量等级。绍兴黄酒还应标明原产地域产品标志,绍兴加饭(花雕)酒应标明酒龄。

(二)判定原则

1.符合发证条件

(1)检验项日全部合格。

(2)总糖、氧化钙、β-苯乙醇3项指标中仅有1项不合格,其他检验项目均合格。

2.不符合发证条件

检验项目中除总糖、氧化钙、β-苯乙醇以外的其他项目有1项或l项以上不合格,或3项指标(总糖、氧化钙、β-苯乙醇)中有2项或2项以上不合格。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随机抽取1种该企业的主导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抽取的该种产品的种类按袋装、瓶装、坛装顺序抽取。

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核查组在完成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工作后,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相同生产日期、相同质量等级,保质期内的合格产品。

(一)净含量小于2000毫升的产品随机抽取不少于16个包装,且样品总量不少于3000毫升,抽样样品基数不少于200个包装。

(二)净含量大于等于2000毫升的产品,随机抽取4个包装,抽样样品基数不得少于50个包装。

上述抽样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抽样单中应写明产品类型(或糖分)、质量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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