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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作者:中国酒网  时间:2016-09-13 05:11:41
【导读】 苏联的酒类零售条例

(苏联商业部1972年11月批准)

一.总 则

1.国营与合作社零售商业企业经营下列酒类:伏特加洒(俄国白酒)、白兰地酒、葡萄酒、果露酒、香槟酒。

2.酒类零售业务由专业酒店、食品商店经营。下列单位不得经营酒类的零售业务:

小型零售网点一律不得经营酒类业务;

除了演出企业和旅馆小卖部可以经营香槟酒、不甜的葡萄酒外,其它所有食堂、小卖部一律不准经营酒类业务;

除果品疏菜商店、鱼类罐头食品商店经营白兰地酒、香槟酒、露酒和其它酒精含量30%以下的酒精饮料外,其它专业食品店不得经营酒类的零售业务;

凡地处生产企业、承建单位、学校、儿童机关、医疗单位、休养所、疗养院、车站、码头、机场、文化演出企业,以及劳动群众经常休息散步地点附近的商业企业,都不得经营酒精含量30%和以上的酒精饮料(白兰地酒除外)。

3.经营酒类零售业务的商业企业和公共饮食企业(商店、酒吧间、餐厅),由区、市苏维埃商业局发给专卖许可证。专卖许可证指定企业地址、营业时间、经营种类、销售形式(包装酒或散装沽酒)。

4.经营伏特加酒、酒精含量在30%和以上的酒类的零售商业企业,营业时间从上午十一时至下午七时,不得提前和超过。

白兰地酒按照酒精含量30%以下的酒精饮料规定的营业时间出售。

注:星期天、节假日,酒精含量在30%和以上的酒精饮料,按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的决定,实行限制经营或禁止经营。)

5.禁止向已醉酒者、未成年人,以及本店正在工作岗位上的职工出售酒类。

6.凡本条例第三条中规定的出售各种散装就地消费的酒精饮料的零售商业企业,必须具备足够的量杯或玻璃分度器,以及洗涤用具和其它必要的设备工具。

7.伏特加酒、酒精含量在30%和以上(白兰地酒除外)的酒类,必须按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于营业现场摆售。

8.禁止对酒类进行各种形式的宣传广告。

二、酒类验收

9.商业企业所接收的酒类质量和包装必须符合技术标准和条件。

10.盛装酒精饮料的器皿,应贴有印制整齐的商标。商标上面有商品标记、制造厂名称、酒名、度数、容积、糖分(不甜的葡萄酒、香槟酒、白兰地酒除外),酿酒年限、出酒日期、价值(包装除外)。

11.伏特加酒,甜酒、白兰地酒、其它烈性酒、葡萄酒、露酒、香槟酒等,一律根据数量、质量、包装装璜进行验收。

验收葡萄酒,须检查透明度,并有商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葡萄酒加工工业化验室对每批产品所发的质量证明书确认其质量。

12.带有浑浊和其它缺陷的酒精饮料,一律不得接收。聚集牌酒精饮料允许有沉淀。

13.桶装酒必须用帆布或香蒲衬垫的盖高凸凹糟充塞桶口。凸凹糟上面应嵌有具有商号印记的铁皮,注明工厂名称,桶箍应用厂形钉锯牢。桶底用洗不掉的颜色以镂花模版镂出企业名称、酒名、桶号、毛重、净重、包装重、出酒日期等字样;也可以用印制的标签,牢固地贴在桶底上,填写上述有关项目内容;还可以用注有上述内容的小木牌,取代镂花模版或标签。

三、酒类储藏及其售前准备

14.对酒精饮料规定如下储藏条件。

仓库储藏:伏特加酒、甜酒须装箱码垛;白兰地酒、香槟酒、瓶装葡萄酒在货架上存放;散装酒装大桶储存。

售货现场存放:瓶装酒摆放在壁橱和岛形架或柜台货架上;散装洒装在小桶里,并用垫板架起。

注:由大桶往小桶汲酒,须用唧筒或经过洗净的橡皮软管;换装时多出来的酒,用搪瓷或杂木小桶装好,放在干净的托架上。

15.一切酒类,包括色甜酒,必须在无阳光照射的条件下储藏。普通半甜葡萄酒,宜在-2~8℃条件下存放;葡萄酒、露酒、白兰地酒、香槟酒等,必须在于燥、通风、无外昧、8~16℃条件下存放。

16.一切酒精饮料,均应按种类、牌号分别存放。

加有软木塞的瓶装葡萄酒、露酒、白兰地酒、香槟酒等水平状存放,避免瓶塞干枯透气。加有其它瓶塞的瓶装酒垂直状存放。

17.橱窗和柜台货架上陈列的酒瓶,一律垂直摆放,商标面向顾客。

18.凡属样品酒,均应挂有货签,货签上写明酒名和包括相应包装的零售价。出售的散装酒同样应挂有货签,注明酒名,以及每0.1、1立升的零售价。

四,酒类销售

19.经营酒类的零售商业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零售牌价。严禁在零售牌价的基础上加价出售。

20.售给顾客之前,营业员必须对酒类进行外观质量检验。凡没有商标、瓶塞受损、有机械混合物、浑浊并带沉淀的酒精饮料,一律不得出售。

禁止用不干净的器皿往顾客瓶里注酒。

21.用玻璃分度器量售散装酒,必须注至当量的分度线上;用金属量杯量售,必须注到杯边水平。

量酒时,应保持量杯的垂直状态。

22.供就地消费用的玻璃酒杯用过后,须用水枪进行内外冲洗,不得在水桶、脸盆和其它器皿里涮洗。

量杯、玻璃酒杯必须保持整洁,不用时,应底朝上放在专用托盘里。

23.不同种类,不同牌号的散装酒,不得混合出售。

24.零售商业企业已售出的酒精饮料,一律不准退换。

25.凡执行本条例的商业企业负责人,应熟悉所属一切经营酒精饮料的职工。

26.对违反酒类零售条例规定的商业企业和公共饮食企业的职工,应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直到开除,必要时,将其有关材料转交侦察机构。

27.每一经营酒类的零售企业,均应将酒类零售条例摘录(包括违反条例所应负的责任)张贴在售货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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