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2015年颁发的新广告法对食品广告有诸多的要求,例如不能用“最”,“极”,“第一”等用语、不能说预防疾病、治疗疾病、需要表明不能替代药物作用等等,而在德国,早已有禁止对酒类、保健品等的健康宣传,详见德国禁止对啤酒进行健康宣传:
德国巴符州一家啤酒厂因在在其啤酒广告中使用了“助消化”一词,被联邦社会竞争联合会告上法庭。拉芬斯堡地方法院现在作出裁决,啤酒广告中禁止使用“有助消化”类的美化广告词。
在食品广告中,常常出现“富含维他命”、“无糖”、“低脂肪”等字眼。欧盟对广告宣传中这些词汇的使用有严格的规定。根据欧盟的法律条例,食品和饮料的宣传广告只能公布产品的具体成分。德国一家啤酒厂因在广告中使用了 “有助消化 ”一词不得不与诉讼方位于柏林的社会竞争联合会对簿公堂。
事情的起因是:位于洛伊特基希的克雷门斯-海勒(Clemens H·rle )啤酒厂在其网站上介绍3种本厂生产的啤酒时,使用了“有助消化”(bek·mmlich)一词。啤酒厂老板格特弗里德·海勒(Gottfried H·rle)说,“我们以此想要说的是,喝了我们的啤酒,令人心旷神怡。”但是位于柏林的德国社会竞争联合会不这么认为。该联合会认为这一广告概念是对酒精饮料的一种“健康宣传”,这是欧盟明文禁止的。
禁止对酒精饮料进行“健康”宣传
拉芬斯堡地方法院的法官们现在作出裁决,禁止啤酒厂在广告中使用“有助消化”的词句,开创了 德国啤酒酿造业的了一个判决先例。法官陈述其判决理由是,用“有助消化”为啤酒做广告,违反欧盟的相关规定。
欧盟确实明文规定,对酒精含量超过1.2度的饮料,禁止做有助健康之类的承诺。法院认为啤酒广告正是违反了这条规定。主审法官格勒(Harald G?ller)说:“‘有助消化’给人的感觉是啤酒对人体有好处。”格勒法官认为这是一种有助健康的诠释,因此禁止在啤酒广告中使用。格勒的判决书是以2012年欧洲法院对葡萄酒酿造商的一个判决案例作为依据。
欧洲法院的判决先例
2012年,欧洲法院作出裁决,禁止葡萄酒制造商在产品广告中使用“有助消化”、“酸度不高”或者“口感温和”等词汇。因为这是一种意旨酒的酸度低,易消化的健康诠释,从而掩盖了饮用酒精饮料的危险。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葡萄酒制造商既不能在葡萄酒的标签上也不能在广告宣传中使用这样的用词。
广告的目的是能够消费者全面认识其作用,并打开其知名度以提高销量和品牌影响力,但若以莫须有的作用欺瞒消费者,在各国的法规中都是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