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奴隶制度瓦解和向封建社会转变的历史时期,也是我国各民族社会经济和文化走向大发展的时期。
这时期各国的统治者,对酒的酿造、上市买卖、官民饮用,采取了放任政策。只有秦国从商鞅变法时起,对酒采取重税政策,据《商君书,垦令》载:“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把酒的价格比其成本提高了十倍,这就限制了消费,使“大臣不为荒饱”,“农不能喜酣奭”,而“农不慢”(《商君书,垦令》)。此后,秦国仍承袭商鞅的重税政策。《田律》规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田啬、部佐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这条律令就是一条禁酒法令,比商鞅重其税又更进了一步,起到了禁止住在农村中的人(指地主和富裕农民)以剩余粮食酿酒、沽卖取利的作用。同时,对农民饮酒也有限制之意,使农民集中精力进行生产。但这时的禁酒政策与后世(汉)官府自酿自卖酒、扩大酒的消费量的专卖政策尚非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