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调整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对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做出相应调整。
根据公告自10月1日起,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要求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酒精度低于38度(含)。
(二)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其他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白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其中,公告特别指出,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是指酒基中蒸馏酒或食用酒精的比重超过80%(含);发酵酒为酒基是指酒基中发酵酒的比重超过8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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