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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酒网  时间:2016-05-26 17:00:44
【导读】 四川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局

白酒,包括大曲酒、小曲酒、液态白酒和其他发酵蒸馏白酒。果露酒,包括各种滋补酒、保健酒、小香槟、清酒、汽酒、广柑酒、桔子酒、弥猴桃酒等,不包括由医药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核定的药酒。

第三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和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酒类产品的生产加工

第四条从事酒类产品的生产或加工,必须取得《酒类产销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税务登记证》。

第五条申领《酒类产销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标志符合国家饲料酒标签标准;

(二)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工艺条件,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固定场所、生产设备和计量、常规检测手段;

(三)具有安全生产制度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四)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专业财会人员。

第六条生产、加工酒类产品申领《酒类产销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生产国家、部、省优质产品的酒厂申领《酒类产销许可证》,按隶属关系由当地经委(计经委、经贸委,下同)组织酒类管理等有关部门审查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省经委核准、盖章,省酒类管理部门颁发。

(二)加工改制液态白酒的酒厂,由地、市、州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核发《酒类产销许可证》或在《酒类产销许可证》中加注加工改制液态白酒项目。

(三)其他酒类生产企业的《酒类产销许可证》,按隶属关系由当地经委组织酒类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后批准盖章,酒类管理部门颁发。

第七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酒类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由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酒类管理等部门制定地方标准。

第八条《条例》第七条第三款所称原料,是指可通过发酵、蒸馏等工艺生产食用酒精的淀粉质或糖类物质。

《条例》第七条第三款所称标准,是指国家食用酒精标准。

第九条加工改制液态白酒,由市、地州酒类管理部门选择证照齐全、质量管理制度健全、检测手段完善和直接从事酒类产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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